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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卷帝国动汉献帝新传第十九章(4/5)

国民院。

随着帝国组织的完善,中央皇庭、中央国民院为帝国为最高权力机构,府级单位为二级机构,公署、部、院、总局、署和中央银行为三级权力机构,各省治略院同样为三级权力机构。各州治略台为四级权力机构,州各司、局为五级权力机构,各郡治略阁、各郡分局、分司为六级权力机构,各县治略衙、办、处为七级权力机构。

在此基础上,中央法院虽然被授予一级权力机构,但并不能同中央皇庭、国民院享有最高权力机构的称谓,在大汉帝国皇帝和国民院总院长任内,不接受中央法院召票,中央法院也无权对两人进行宣判。对大汉帝国道教教皇,中央法院永无宣判权,中央国民院永无反驳权,即国民院可以通过九成投票成功后可以对大汉帝国皇帝法律行为和军事行为进行反驳,大汉帝国皇帝必须进行整改,但对于大汉帝国教皇的宗教行为。国民院则永远无反驳权力。

荀出任大汉帝国国民院的第一任国民院总院长。但这一次不是刘协任命,而是在三百三十五位国民院大国民代表的投票下。以接近满票的选票当选的,任期为十年。

这三百三十五位国民院大国民代表都是以州为基础,每州每郡一个固定名额和州治所三个固定名额,以及皇帝的钦赐名额和各省十一个固定名额共同组成地,由此可以看出荀在过去为大汉帝国的三十三年辛劳工作中,积累了如何程度的人气和敬重。

荀在得到总院长职务后,正式在中央国民院开展《大汉帝国大法典》的制定工作,由于事先刘协起草过一稿,御府总结过二稿,荀目前在国民院内主持的已经是第三稿。

治略府三大治略公的构成和分工也在这里出现变化,由最初的右、中、左三治略公转为首、右、左四治略公,在荀主持的国民院投票下,诸葛瑾毫无疑问的成为首治略公,全权负责治略府运行,而胡昭以资格老为资本登右治略公,蒋琬登左治略公,虽然在国民院看来,胡昭地地位高于蒋琬,但实际上,两者的分工仍然没有变,只是因为这次的改选,让首治略公开始全面负责各项事务,掌国政总院,亲自负责人事、治安、情报、枢密等部门和五大经济区协调总司,右治略公掌文教总院,负责文、教、竞技、卫生、民情工作,左治略公掌经济总院,负责科技、税收、海关、工、商、农等工作。

新银税制就像一颗地雷一般,猛然间将帝国内准备良久的改革推向了一个高潮,这是刘协最初没有预料到了,但这也符合帝国状况,因为新银税制在中央国民院的投票表决中,引发帝国民主精神的澎湃,真是没有涉及到钱的问题,民主精神也无法爆发呀,只有发现涉及到自己的利益了,这些大国民代表才认真起来,并且将能够讨论和投票的事情都拉了过来进行投票。

在新银税制通过之后,中央国民院像一台突然被抽响地马达一般,在短短三个月内讨论了六部新地法律。并且最终通过四部,甚至部分大国民代表提出各州治略总督也提交国民院表决,却被刘协毫无余地的反驳掉,理由是这不利于中央集权,而中央国民院存在的基础就是现行的中央集权制度。也是确保大汉帝国永不分裂的基础。

随着国民院通过表决新银税制地热身运动,开始走向正轨后,参政院也正式设立,刘协再也不关注国民院地事务了。一般而言,只要参政院内能够通过,国民院内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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